【农村金融时报】
近年来,农商银行通过改制,不断探索公司法人治理,基本构建了“三会一层”的组织架构,初步建成决策、执行、监督、激烈约束等治理运行机制。
笔者认为,目前部分农商银行公司治理尚不完善,离“形神兼备”的要求相距甚远,尚存在如下问题:
一是股东大会仅是“形在”。目前,农商银行由于改制时,股权清理不到位、准入不严格,导致股权结构不合理,自然人股权户数较多且分散,法人股权受企业自身缺陷等因素影响,无法适应农商银行新形势下发展的要求;大多数股东对股东大会的认识不清,漠不关心,不关心农商银行长远发展,只关心自身的融资便利、利率优惠、股金分红,导致股东大会成为每年的“例行公事”或临时的“程序需要”。同时,也存在另一种不良现象,近年来,部分大股东利用其参与决策的地位和便利,干预、影响农商银行的发展决策、增资扩股、高管人事、自身融资等现象也屡见不鲜。
二是董事会履职不充分。董事会作为农商银行经营决策机构存在履职缺位现象。从表象上看,董事会基本上是“开开会、听听报告、举举手、投投票”,没有发挥其应有的经营决策职责;董事会下设的各类委员会也存在不规范、运行不畅的现象,基本上是“定定计划,做做报告”,其应履行的职权由农商银行相应的部门代为履行。
三是监事会履职不到位。监事会独立监督的地位得不到充分体现,权责职能界定不清晰,从而在日常运行中缺乏对战略发展、财务管理、风险管控、内部控制以及重大经营决策等事项的监督、评价,缺乏对董事会、经营层的监督。监事会更多的注重于内部检查、审计管理等工作。
四是独立董事“难独立”。独立董事作为存款人和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代言人,未能充分履行其代言作用,其独立履行职责也未能有效体现。
五是股权管理存在缺陷。当前,农商银行普遍存在股权结构、股权规模不合理的现象,法人股权相对集中,自然人股权又过于分散;受当前经济下行压力加大影响,农商银行普遍出现股东利用股权质押融资的现象;同时,未建立灵活公开的市场流转机制,股权流转渠道受限,股东难以实现股权转让。
新形势下,农商银行应以更高的要求推进公司治理不断完善,坚持在监管部门的引领下,通过完善和优化公司治理运行机制,全面释放改革活力和发展动力,筑牢发展根基。
一是贯彻总体要求。农商银行公司治理应严格按照省级农信联社提出的总体要求,结合法人行的实际情况,制定路线图,拟定时间表,扎实推进公司治理不断深入。
二是完善制衡机制。理清党委会与“三会一层”职责边界,完善制衡机制。把党组织有效的嵌入公司治理,畅通党委会与“三会一层”的协调机制,加强党的管理,把党建工作全面融入公司治理各个环节,切实发挥党委管战略、谋全局、议大事、把方向的核心作用,从思想、组织、作风、廉政建设上提升综合管理水平,真正把管党治党主体责任扛在肩上、落实到行动中;理清“三会一层”的职责边界,理顺公司治理的关系,严格界定其职责权力,规范“三会一层”及各相关委员会的议事规则和议事程序,切实做到无缝对接、各司其职、各尽其职,高效运转,从而充分保证股东大会权力地位,让董事会切实承担起公司治理的最终责任,发挥独立董事“第三只眼”的作用,充分体现监事会监督管理和履职评价作用。
三是强化股权管理。针对现有股权结构不合理的现状,首先应引入富有专业经营经验的战略投资者,提升公司治理的专业化、科学化、规范化水平;其次应按照“本土优先、资质优良、涉农为主、多元结合”的原则,开展增资扩股和股权清理工作,保证股权的稳定性、多元化和纯洁度,为农商银行的长远发展奠定基础;最后应按照监管“分类管理、资质优良、关系清晰、权责明确、公开透明”二十字原则,完善股权管理制度,治理股权乱象,加强对股东资质、股权托管、股权转让、股权质押、关联交易等环节的管理,增强股权穿透式管理,筑牢风险防控机制。
四是构建长效机制。始终将稳健经营和依法合规经营摆在核心位置,积极探索和不断完善科学的决策体系、有效的内部控制机制和坚实的风险管理机制有机结合;不断强化激烈约束机制,加强对“三会一层”的尽职考核评价;不断完善信息披露机制,建立银行与投资者良好的合作关系;不断探索纠偏机制,定期开展公司治理评估,促进公司治理良性发展。